- 欺诈售车,经销商被判“退一赔三”
欺诈售车,经销商被判“退一赔三”
该案系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
衡阳全搜索网讯(记者 周连武)5月31日上午,记者从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新闻通报会上得知,常宁市消费者廖运国花13万余元购买了一台“新车”,两个月后无意间发现车辆曾维修过,遂向经销商提出换车要求,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廖运国向常宁市消委投诉,经两级消委多次调解无果后,消委履行职责指导廖运国走司法程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经销商存在欺诈销售行为,判处经销商退还廖运国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刚买回家2个月的新车竟有“旧伤”
2015年2月15日,廖运国在衡阳市天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13.19万元购入的一台福克斯轿车,在进行清洗护理时,被告知车辆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
让廖运国感到诧异的是,自己购车两个月来从未出过事故,并没有给车辆补漆。那么,唯一可能的解释便是补漆行为发生在车辆被购买前。面对刚买的新车就有“伤痕”,廖运国无法接受,他与经销商管理人员取得联系,该管理人员查看后也认可车前保险杆油漆有补修痕迹。但当廖运国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时却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会长刘湘伟就通知管辖地的宜潭工商所和消委分会立即对此展开前期调查。
无奈,廖运国就此事到常宁市消委进行投诉。掌握基本情况后,常宁市消委召集了廖运国和经销商进行调解。消委认为廖运国提出更换新车的诉求合理,经销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经销商仍拒绝“换车”的要求,表示只愿意更换前保险杠,并提供10次免费高级保养。对此,廖运国无法接受。
第一轮调解无疾而终,衡阳市消委工作人员赶赴常宁,会同常宁市消委一同召集廖运国和经销商进行调解。协调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经销商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经销商一方仍不为所动,第二轮调解失败。
消费者诉讼维权获“退一赔三”
多次调解无效后,廖运国在衡阳市消费者委员和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指导下,于2015年5月12日走上诉讼维权的道路。
2015年12月15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天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销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判决天禧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原告廖运国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天禧公司以《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为依据,认为对于该案车辆的质量问题,只能适用这个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只应维修恢复原状,不认可“退一赔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衡阳市中院。
2016年4月25日,衡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禧”公司主张的“三包”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消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警示了什么?
昨日,由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湖南省消委负责人吴卫指出,作为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此案中,消费者在消委组织支持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创了我省消费维权运动又一个新的里程,为广大消费者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树立了一个榜样。
衡阳市工商局副局长、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会长谢卫华告诉记者,市消委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后续处理工作,督促经销商按照法院的判决,积极主动赔偿到位,若拒不赔偿,将依法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市消委还将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汽车销售、维修行业的消费者评议活动,进一步加大新《消法》的宣传力度,送《消法》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军营,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消费警示,加强消费引导,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通报会上,湖南省消委向全省各行业组织、经销商及广大消费者发出“新消费 我做主”倡议书,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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