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医保基金颗粒归仓
衡阳日报讯(通讯员左雨 唐浩然)“违规报销的29万多元医保基金已经退回来了,我们还与县人民法院建立追偿协作机制,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近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就涉医保基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介绍道。
2024年9月,在排查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线索时,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了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注意。
2022年3月,对青霉素过敏的黄某在衡阳县某医院就诊,在医护人员为其输注抗感染药物“头孢哌酮”后,突发意识障碍,并伴随自主呼吸消失。随即黄某被转至其他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约44万元,其中医保报销32万元。同年10月,黄某以侵权纠纷将衡阳县某医院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衡阳县某医院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应承担9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其医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不应使用医保统筹报销。”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已经明确了侵权人是衡阳县某医院,那么患者的医疗费用就应当由其承担。对于医保违规报销的32万元,医保基金管理部门未参加诉讼,也未另案行使追偿权,不利于及时追回流失的国有财产。此外,医保部门与法院存在信息壁垒,也是导致违规报销医保行为未能及时被发现的重要原因。
去年11月5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医保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医保基金监管职责,追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与县人民法院建立医保基金追偿工作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积极行动,对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开展追偿。今年1月,衡阳县医保局与县人民法院召开涉医保基金追偿工作联席会议,联合签署《关于协同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追偿的工作意见》,建立信息共享、联动追偿等协作机制,解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违规报销医保基金发现难、发现慢等问题。
2024年9月,在排查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线索时,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了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注意。
2022年3月,对青霉素过敏的黄某在衡阳县某医院就诊,在医护人员为其输注抗感染药物“头孢哌酮”后,突发意识障碍,并伴随自主呼吸消失。随即黄某被转至其他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约44万元,其中医保报销32万元。同年10月,黄某以侵权纠纷将衡阳县某医院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衡阳县某医院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应承担9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其医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不应使用医保统筹报销。”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已经明确了侵权人是衡阳县某医院,那么患者的医疗费用就应当由其承担。对于医保违规报销的32万元,医保基金管理部门未参加诉讼,也未另案行使追偿权,不利于及时追回流失的国有财产。此外,医保部门与法院存在信息壁垒,也是导致违规报销医保行为未能及时被发现的重要原因。
去年11月5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医保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医保基金监管职责,追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与县人民法院建立医保基金追偿工作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积极行动,对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开展追偿。今年1月,衡阳县医保局与县人民法院召开涉医保基金追偿工作联席会议,联合签署《关于协同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追偿的工作意见》,建立信息共享、联动追偿等协作机制,解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违规报销医保基金发现难、发现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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