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日报全媒体记者金明达 通讯员阳昌兴 谭舒婷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的当下,微信等社交软件早已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人们沟通、交易的重要工具。随之而来的,是微信记录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频率日益增高。
近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显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从普通的聊天信息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呈堂证供”。这起案件不仅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公众了解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使用规则和注意事项提供了宝贵参考。
案例聚焦:一个“OK”表情成为法庭“关键证据”
2020年,被告周某出于经营需要,开始频繁到原告处购买制作糕点的原材料。双方基于行业内的熟人交易习惯,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货款结算也采取了一种相对随意的“先供货、后结账”模式,双方供货及支付货款均不定期且频繁地进行着。
2021年2月,经过一次对账,周某对余下的货款出具了《欠条》,并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随后,双方的供采关系依旧维持着。然而,平静的生意往来在最近一次供货时被打破。原告在按时供货后,却发现周某经营的店面已经悄然停业,而且周某本人也失去了联系。原告心急如焚,赶忙核对账单,发现周某尚有6万余元货款未结清。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6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面临着证据审查的难题。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书面供货单也不完整,更未进行过书面对账结算。这使得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困境。然而,法官在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时,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微信聊天记录。
原来,每月供货后,原告都会在微信上告知周某未结清的货款数额,而周某经常会回复“OK”“好的”表示确认。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在之前的交易中已经形成了“用表情符号表示同意”的惯例。2024年5月10日,原告将阶段性的送货明细及收款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周某核对,周某未提出异议,并回复“OK”手势的表情。2024年5月14日,原告要求周某支付余下货款,周某回复“好的”,并于次日支付了部分货款。
法院在综合考量这些微信聊天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双方交易习惯,最终做出了判决:被告周某需向原告支付货款615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法官释法:打官司时,存有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至关重要
石鼓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表示,在法律上,单纯一个“OK”表情,通常难以直接认定为有效承诺,它缺乏明确的语言表述,容易让人产生歧义。然而,在本案的特定语境和证据支持下,这个“OK”表情却被法院认可了其法律效力。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双方在长期的生意往来中,已经形成了用“OK”“好的”等简单回复表示对货款数额确认的惯例。这种交易习惯是在双方的实际交易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法院尊重市场实际,灵活认定电子证据,不机械地要求形式完备,而是结合交易习惯推定“OK”表情或“好的”文字消息的法律效力,从而破解了小微企业“无合同、无签收”的举证困境。
这起案件也给广大中小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商业交易中,仅仅依靠熟人信任是不够的,必须树立留存书面合同、签收单、定期对账的交易习惯。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它可以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因缺乏明确的约定而导致双方各执一词。签收单则可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给对方,是确认交易完成的重要凭证。定期对账则可以及时发现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货款积压和纠纷的产生。
特别是在涉及合同成立、金额确认等关键事项时,企业应要求对方以文字形式明确表态,如“同意”“确认无误”等。这样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为自身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推动双方贸易行为从“熟人信任”转向“法治规则”,构建“效率与安全并重”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操作指南:这样使用微信记录,才能成为有效证据
法官解释,微信证据主要是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凭证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微信证据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文字微信记录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它可以清晰地表达双方的意思,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图片微信记录可以记录交易过程中的商品图片、签收单据等,具有直观性。语音微信记录可以还原双方当时的对话内容,但需要注意保存和展示的方式。视频微信记录则可以更全面地展示交易场景和过程。网络连接可以证明双方在特定时间进行了沟通和交流。转账支付信息则是证明交易金额和资金流向的重要证据。
保存微信证据的方法:
妥善保管手机原始载体是保存微信证据的关键。手机功能中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存有关键信息的聊天内容最好不进行清理。一旦清理,可能会导致聊天记录丢失,影响证据的完整性。
若手机换新、手机内存不够或客观上无法保留原手机,建议对于关键性内容予以证据保全。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会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出具公证书。公证后的证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更容易被法庭采信。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采取其他可靠方式进行微信内容的保全,如使用专业的电子数据保全软件等。
提交微信证据的要点:
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微信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号、昵称、地区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法庭确认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况。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要确保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可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完整的聊天记录可以更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经过,有助于法庭查明真相。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时,要特别注意显示日期。如果是对话当天截图,则只能显示具体时间(××分××秒),无法显示××年××月××日。如作为证据提交,需重新截取一次有日期显示的版本,以便法庭能够准确判断聊天记录的时间顺序。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音频、视频等内容,要提前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后提交法院。这样可以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问题导致音频、视频无法正常播放。
开庭时需要携带保存有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通常为手机)。在法庭上,法官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载体,对微信记录进行核对和验证。
向法庭出示微信证据的步骤如下:
当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已向法院提交的固定好的电子证据中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首先,微信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录时所使用的账户名称,这可以证明该微信账户是由当事人本人持有和使用的。
其次,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信息界面中对方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法庭确认聊天对象就是案件的对方当事人。
然后,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等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以便法庭能够全面了解聊天记录的内容。
最后,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这样可以清晰地显示转账的时间、金额、收款方等信息,为证明交易事实提供有力支持。
提交微信证据的特别注意事项: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时,除了要注意显示日期外,对含有微信语音的页面截图时,还要注意将语音转文字后再截图。因为单纯的语音截图无法展示聊天内容,而转文字后的截图可以更直观地呈现双方的意思表示。
若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音频、视频等内容,要提前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后提交法院,庭前由法庭发送给其他当事人核实。这样可以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因当事人对音频、视频内容存在异议而影响庭审进度。
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特别标注。这样可以让法庭更快速地找到与案件相关的转账记录,方便法庭审查。
编辑:胡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