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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法院:善意执行让“失能者”不“失信”

发布日期 : 2025-05-20 11:54:19 文章来源 : 衡阳日报

衡阳日报讯(通讯员刘慧成 唐芊)“法官,我不是不履行,只是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的被执行人石某对祁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说道。

2022年,谢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决肇事者石某赔偿旷某(系谢某之子)等人各项损失90余万元(因未购买保险,无法通过保险赔付)。由于石某未履行赔付义务,旷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方查控,被执行人石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石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2024年11月14日,执行干警根据旷某提供的线索找到了石某,并对其住所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执行法官询问村干部及其邻居后,了解到石某离异后独自生活且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务工工资两千元,确无履行能力。随后,执行法官对石某进行约谈。石某表示,如能解除限消和失信,可前往广东务工提高收入,每年定期到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三至五万元。了解到被执行人石某的现实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络双方,试图组织调解。

近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引导双方解开心结、消除分歧。经过数小时的坦诚沟通,石某深刻感受到旷某的丧亲之痛,也让旷某真切了解到石某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其无经济基础,在事实上处于“失能”状态,如果不能解除执行强制措施,石某将无法增加收入、改善经济,案件的执行将陷入“僵局”。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旷某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石某采取的限消和失信措施。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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