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唐海强

编者按:

11月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就市中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和市检察院民商事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人民群众关心的12个问题,现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提问,邀请他们面对面回答,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现把专题询问的内容刊发,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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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现场

1.非员额制法官担任领导职务怎么解决?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曾静:非员额制法官担任领导职务,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身份尴尬,对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产生较大影响,也严重影响了这些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龙仕达:目前,我院确有部分非员额法官担任了领导职务,由于身份尴尬,他们在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时较为被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这些同志中绝大部分在司法员额制改革前就已担任了领导职务,还有一些是从其他领导岗位交流到了现在的工作岗位。总体来说,上述情况属于司法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全省各级法院都一定程度存在。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司法改革五年过渡期内一些配套制度与司法审判实践存在不协调,还没彻底解决。

下一步,我认为我们主要是要做到两个积极:一是要积极争取。对已经担任领导职务但因员额比例受限未能及时入额的院庭长,我们正在积极向省高院争取员额指标,使其尽快入额,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二是要积极反映。我们会在争取员额指标的同时,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情况,也希望各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多为我们呼吁,与我们一起努力,争取在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将这个问题予以解决。

2.检察院如何加强民商事案件的监督?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廖桂元:民商事案件数量占比很大,2017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91009件,占全部诉讼案件的56.53%,对民商事案件的监督应是检察监督的主要方面之一。请问检察院是如何配备民商事监督力量的,在监督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彭生宝:民事和行政检察工作相对刑事检察来说是检察机关的一个短板,这是一个长期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但近几年来,市院党组和检察长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对民事和行政检察部门的力量给予了倾斜、充实。目前,全市民事和行政检察工作共有在编干警50人,市院6人,基层院共计44人,其中具有民商事专业知识背景和工作经历的共计19人。这个配备比以前有较大的加强,但与民事检察的任务要求仍然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基层院,问题更突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努力改进。

1.主动加强对外联系,拓宽案源渠道。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信访、仲裁、公证、律协等部门的衔接,努力形成良好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推动案件规模的扩大和办案效果的提升。

2.转变办案理念和审查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变过去坐堂办案的模式为案卷审查与主动调查核实相结合;变侧重于诉求审查为全面审查,不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的事项,还对全案实体和程序是否违法进行全面审查;变侧重结果监督为注重过程监督,加大对审判人员审判活动和执行行为的监督力度。

3.开展各项专项活动,重点整治突出问题。积极开展非诉执行、小标的大查封等专项活动,着力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并办理服务民营企业类的案件。

4、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监督效果。包括法律监督专家咨询制度;沟通协调和跟进监督机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办案一体化制度等。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办案水平。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案例研讨、岗位练兵相结合,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

3.法院如何减少瑕疵案件?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贺熙欢:据市人大“两院”执法信息档案反映,市中院近三年就有超过审判期限、发回和改判的案件近200件,涉及12个县(市)区法院的瑕疵案件就更多,但你院工作报告显示,三年来,全市法院系统因瑕疵案件仅通报8案16人。请问:1.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瑕疵案件;2.对这些瑕疵案件是否追责到位;3.以后怎么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龙仕达:发回重审、改判和超审限案件不一定都是瑕疵案件,瑕疵案件也不一定都是发改案件。但不管怎么说,一个法院不论发改案件,还是瑕疵案件,如果数量过多,就说明案件质量存在问题,也会严重影响审判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所以我们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引起足够重视。

个人认为,出现这么多发改和超审限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员额法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还没有达到“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二是个别员额法官责任心不强,缺乏工匠精神,办理精品案件的意识不足;三是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到位;四是问责机制的震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我院对这些案件的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面:对轻微的瑕疵案件,如文字错误等,一般是口头警告;相对严重的瑕疵案件,扣发绩效奖金。去年我院就有3人因为开庭迟到,分别被扣除了4000多元绩效奖金;对情节严重并引发不良后果的瑕疵案件,我们会启动追责程序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全市通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因瑕疵案件通报8案16人次的由来。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我们采取了这样一些举措,但我们深知在严把案件质量,控制发改率、严肃问责等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提高法官专业素质。要让审理者能够真正做到公正裁判,让裁判者能够真正承担起责任;二要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作用,对四类案件必须经过分管副院长审批。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对疑难案件的把关指导作用;三要更加积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特别是要积极接受人大的监督,要强化对人大执法信息档案的结果运用,出台相关意见,将人大执法信息档案作为员额法官择优晋升和退出的重要考评依据,让人大的监督在法院队伍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四要加大问责力度。要出台更加严格的违法审判责任制度,对瑕疵案件、违法审判案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追责。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追责一起,通报一起,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4.检察怎样加强对员额法官的监督?

市人大民侨外委主任委员谭丽霞:司法改革之后,员额法官的权力很大,审判权如果不加以约束,就存在被滥用的风险。现实中,滥用审判权的现象绝非个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目前我国唯一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的制度设计,给外界的感觉,监督力度偏软偏弱。请问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你们以后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彭生宝:在市委、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市检察机关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执行监督等方式,对裁判结果、审判程序及执行活动实行全面监督,各项工作成绩显著。监督力量不断加强,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监督质量效果不断提高。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案件456件,办结444件,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加大打击民事虚假诉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力度,配合法院共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检法两院沟通和互动趋于良性发展。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和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工作发展是健康的、成绩是主要的。对改善衡阳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然,外界感觉我们检察监督的力度偏软偏弱,主要是因以下原因造成:

1.民事检察监督存在制度上的局限性,导致法检两家案件数量上的巨大差异。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必须具有相应的条件,即须经过申请再审这一前置程序,形成了“法院自行纠错在先,检察机关监督在后”的模式,这也导致能够进入到民事监督程序的案件受了限制。

2.法院和检察机关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检察监督是一种程序的启动,实体和程序最后的处理,还是法院决定。很多情况两家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是程序违法的情形,法院却认为只是办案过程中的瑕疵,不构成程序违法,加上法院考核机制对法官的改判通常有要求和限制,也导致法官在主观上不愿意改判。

3.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比如对外宣传不够,导致社会各界对民事检察工作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也导致了很多当事人没有形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意识。还有人员力量和素质问题、工作创新力度不够,制约了监督效果的发挥。

5.如何规范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郭露璐:对于一些较为复杂案件,或者法官有一定倾向性的案件,为了避免发回或改判,或者为了推脱责任,不成文的做法,就是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汇报。经请示汇报的案件,当事人上诉毫无疑问也是维持原判,两审实际变成了一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请问这种做法中院怎么处理?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匡彬文:郭露璐委员提出的这个问题涉及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制度,相当专业。案件请示制度是法院内部加强审判指导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应该进行上报请示。今年10月9日,省高院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业务指导工作的意见》,其中要求对法律适用分歧大或者与上级法院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可以书面上报请示。全市两级法院请示案件的比重并不大,以2018年为例,市中院审结民商事案件三千多件,但向省高院书面请示的案件仅6件;全市基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二万五千多件,向中院书面请示案件仅9件。

对郭委员提出的,有些法官不敢担当,怕担责,行使了请示权,变相剥夺当事人上诉权,让二审变一审的问题。下一步,市中院将严格贯彻“以独立审判为原则,以请示为例外”的工作理念,对请示案件做到三个严格:一要严格把好“立案关”,对不符合请示案件范围的案件,坚决不予立案。二要严格规范程序,对没有经过合议庭合议,没有经过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一律不予答复。三是对请示案件要实行归口管理,由立案庭立案,由研究室统筹管理。

6.《关于加强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办法》落实得怎样?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颜娟华: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发挥检察院在个案监督方面有合法性、专业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2017年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关于加强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办法》。请问该办法实施2年来,落实的情况怎么样?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彭生宝:市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非常重视和支持,我们非常感谢。《办法》出台以后,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立即组织认真学习,并制定了贯彻落实的方案。在近两年的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定期、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及监察与司法委员会报告民事检察监督方面的重要工作、重大情况、重大问题,争取常委会的及时指导、监督、支持。

2.认真落实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将发出检察建议的监督文书向人大监司委报备,今年已报备了9份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文书。同时,也将法院回复采纳和整改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后向市人大进行书面报告。

3.严格依法办理人大交办的民事法律监督案件,及时报告案件的进展和办理情况,做到件件有脚落、有回复。如市人大交办的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承办人员多方调查核实证据、耐心向申请人朱某释法说理,该案已取得了良好的息诉罢访效果。

7.如何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市人大农业委主任委员王美志:调研中发现,有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一审判原告与被告承担责任比例是3:7,二审则完全颠倒过来,变成原告承担6成责任,被告承担4成责任。有2起夫妻共同债务案件,1起案件妻子和女儿都承认这笔债务有效,但法院却判由尚在监狱没有偿还能力的丈夫独自承担,另1起案件夫妻已经离婚多年,对丈夫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借债一无所知,法院却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这样的案例颇有反映。自由裁量权被某些法官严重滥用,请问中院如何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并监督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龙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法院自身下力气想要解决的司法难题,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必须遵循公平正义法治精神。不可否认,由于法官的个体特性以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征,很有必要加强对这一权力的规范和监督,事实上也发生过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我们在加强司法监督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做了一些探索,一是开展专题学习培训,组织法官就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范围、幅度进行探讨交流,关键是深刻领会中央关于“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精神实质,充分体现裁判的正当性、合理性、服众性;二是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如二审发改的案件必须要经过院、庭长审批,统一裁判尺度。重大复杂、敏感、疑难等案件必须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建立与审判权运行相匹配的法官等级制度,明确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必须经高级别法官把关;四是推行类案检索制度,凡是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必须要提供同类案件检索报告;五是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认真办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构建律所主任与两级法院院长的沟通渠道。对外部反映的错误案件,坚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今年19月份,全市法院再审案件136件,改判44件。

至于王主任刚才所提到的两个案件线索,我们将在会后进行认真的核查和评析,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统一适用法律”的法律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下一步我们将牢固树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力,更是一种司法责任的意识,出台更加有力、操作性更强的监管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确保司法的公正。

8.检察院在监督虚假诉讼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人大常委会委员刘红日: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权益,也侵蚀了司法公信力。请问检察院在监督虚假诉讼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彭生宝:我们针对打“假官司”的虚假诉讼问题,进行了以下监督工作:

1.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开展走访宣传,扩大线索来源。对容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分类整理,重点审查民间借贷、代位权诉讼、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容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

2.会用善用调查权,练就识别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火眼金睛。既审查申请人的诉求和案件的结果,又对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的程序细节进行全面审查,并积极行使调查核实的职权,通过调卷、现场调查的方式去发现虚假诉讼问题,实现监督。

3.加强与监察委、法院及公安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联系和衔接,增强监督合力。对涉及虚假诉讼情形的案件,形成线索移送机制,全方位、各角度地打击虚假诉讼。市检察院在2018年办理的祁东县体育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取得不错效果,案件线索就是通过祁东县监察委移送的。

2017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共办理涉及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提请抗诉1件,发出检察建议10件,移送省检察院管辖审查18件。涉案人员众多的“规模性造假”和中介服务机构“居中造假”行为得到了有效打击。

9.如何做到原告与被告“胜败皆服”?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曾小蕙:经常听到法官讲,原告与被告是利益对抗关系,是零和博弈,总有一方会输,定纷止争,息诉服判很难成为现实。但是有个全国优秀法官叫黄志丽,她办了5000多个案件,无一发改、无一上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被当事人誉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请问对上述两种现象,你们怎么看待?

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冯卫:我个人认为这两个现象清楚地揭示了我们部分法官对待“胜败皆服”的两种态度,前者强调困难、信心缺失,后者强调身体力行、铸造丰碑。我个人认为对这两种现象要冷静分析、一分为二、科学看待。首先我认为“胜败皆服”在当前仍然是任重道远,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民事审判难两全。民事审判主要的性质和任务是厘清事实、界定是非、明确责任、惩治违法行为。而有是非就有争议,有责任就有矛盾,有惩治就可能导致败诉和不满。第二,标准难评判。横看成岭侧成峰,公平正义很难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不同的个体、不同的素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时代,都有可能对公平正义做出不同的评判。第三,司法环境难乐观。当前我们法官的个体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权威还未完全建立,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尚未真正形成。这些因素让我有理由相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胜败皆服”对于我们来说仍是一个艰巨的挑战,需要我们全体同志长期不懈的持续努力。

第二个方面,我想说看长远我们有理由坚信“胜败皆服”必将光明在前。两个理由:第一,学习典型,总结经验。黄志丽、宋鱼水这两个先进典型,是全国法院系统十多万名员额法官的杰出代表,他们的事迹高山仰止,难以逾越。但是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的特点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即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公仆情怀,清廉的司法作风和高超的审判艺术。全市法院要深入开展学典型、赶典型,创先争优的学习活动,尽最大的努力让这两位典型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市法院生根开花。第二,对照先进典型我们要奋发有为、奋起直追。近五年来全市法院也有28个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但是客观来说,对照这两位典型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

对于该怎样来实现“胜败皆服”,我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同志的一句话,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就是公平正义,只有公平正义才能让胜者心服口服,才能让败者不得不服。具体,我们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努力:一要狠抓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素质。重点要强化四种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公仆意识、廉洁意识,提升四种能力,即庭审驾驭能力、文书制作能力、辨法析理能力、矛盾化解能力。二要严格审判管理,提升司法绩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真正实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法院干警多办案、办好案、办铁案。三要主动接受监督,优化司法效果。拓宽外部监督,健全内部监督,以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来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来实现司法三个效果的统一;四要严明纪律规矩,改变司法作风。对各种司法腐败行为坚持举报必查,查处必严。坚决惩治我们法官队伍的害群之马,坚决打击各种司法腐败现象。五要注重诉源治理,推进多元化解。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各方的支持下打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渠道,实现三调联动、调判结合。六要强化法治宣传,改善司法环境。我相信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在座的各位代表和全市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之下,全市法院的司法水平必将不断提升,“胜败皆服”的目标必将离我们越来越近。

10.检察院怎样加强对法官违法情形的监督?

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尹生文:据反映,从立案到审判终结,审判人员存在一系列违法或非规范性操作的问题,如在立案中要求被告必须到场或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才能立案的问题,当事人审理前选定审判法官的问题,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既不给当事人答复也不去调取的问题,超标的查封冻结财物的问题,随意超出审理期限的问题对于这些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部分法官往往只把它当成瑕疵,请问市检察院对这些问题是采取了哪些监督措施,今后如何加强和改进?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彭生宝:问题中提到的都是法院在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并非简单的瑕疵,这些违法行为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重情况下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坚持依法受理,及时监督。只要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律师向我们申请监督,我们都会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要求,履行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和执行违法行为监督的职责,通过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及时进行监督。

2.坚持全面审查,强化监督。不仅对申请人的诉求和裁判结果进行审查,还对案件诉讼程序方面进行一并审查,主动发现问题,强化监督效果。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生效结果监督案,通过对全案程序的审查,发现审理程序中存在“应当通知当事人而未通知当事人”的违法情形,侵害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3.坚持跟进监督,提升效果。对检察建议发出后的效果进行跟进监督。部分案件法院在实体结果没有出错的情况下,常常未重视程序违法,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这种情况下,我们会通过跟进监督的方式对法院进行再次监督。珠晖区检察院办理的5个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在向珠晖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跟踪发现法院的后续处理不当,珠晖区检察院遂开展跟进监督工作,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本案法院已裁定再审,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4.坚持开展调查,移送线索。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的职权,对构成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线索,依法移送相关单位进行处理。近期我院办理的涉及虚构债权转让纠纷的18起案件,已经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该案线索就是衡山县检察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的5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的。

今后加强和改进的办法:

1.加大检察监督业务的宣传。拓宽线索举报、控告渠道,让群众充分了解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和受理范围,鼓励群众通过申请检察监督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衔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案件规模的扩大和办案效果的提升。同时与法院充分沟通协调,就检察监督和法院内部监督管理达成有效对接。

3.坚持跟进监督到底。对于发出的检察建议,要跟进监督效果,对法院不采纳监督意见的,要通过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跟进监督。

11.法官拒见当事人的问题如何解决?

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卢劲松:常常有当事人反映,“人民法院人民难进,人民法官人民难见”,法官拒见当事人,拒绝听取当事人意见现象很普遍,一味地强调“有理说在庭上”,抛弃了马锡五式的办案风格,请问法院你们是怎么看待这种现象?法官拒见当事人反映情况的现象,对案结事了会产生什么影响?

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志恒:这个问题涉及到人民法院审判方法和司法作风。如果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不满意还事出有因的话,对审判作风和审判方法的不满意则是法院和法官完全无法推脱的责任。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处理案件要“三见面”,即与当事人见面,与基层干部见面,与证人见面。实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后,大部分案件是通过庭审方式审理,法官与当事人大都在庭上见面。审判方式改革之后,确有一些法官在接待当事人,尤其是详细倾听当事人意见的时候,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有欠缺,个人觉得这种做法非常不可取。因为没有人比当事人更熟悉案件情况,没有人比当事人与案件联系得更紧密。所以,保证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陈述机会,是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法院通过详细听取当事人意见,了解当事人诉求,对案件作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处理的保证。

要解决法官拒见当事人的问题,个人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要结合主题教育活动,强化干警的群众观念。要真正转变工作理念,教育干警不能只是口头上讲为人民服务,而是要真正把自己当成人民群众中的一员,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二要强化法官职业操守。法官的职业操守,要多听多看多查多问,对没有养成良好职业操守的法官助理,不适合任命为法官;三要严格责任,对拒绝接见当事人的法官,要责令说明情况;对其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见当事人的,要责令改正,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要引导好当事人有理说在庭上,尽量减少庭外接待。法官要做好事前引导工作,但如果当事人在庭上没有说完全,要求庭后与法官当面沟通的,法官仍然应当认真接待当事人。

12.法院如何正确对待人大和检察院的监督?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李祥云:一些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人大向法院交办,检察院也提出监督,但是法院出于种种考虑,习惯性维持原有判决。请问你们是如何看待人大与检察院外部监督的问题?在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既成判决之间,你们如何抉择?

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经伟:这两个问题,实质还是一个层面,就是人民法院如何看待监督的问题。我分三点来作答。

第一,人大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非常重要,这一点在全市法院党组及全体法院干警当中已经是基本共识。一是人大、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接受监督就是其法律意识的体现;二是这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三是人大监督是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地执行法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

第二,从近年情况来看,法院接受人大和检察院监督后,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一是法官的思想认识有转变,法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得到增强;二是全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全市法院今年19月的结案率达到了88%,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上升,发改率和申诉率降幅明显。2017年以来,市人大、市检察院对我院提出再审建议案件17件,其中有10件启动再审,启动再审的案件中4件改判,3件调解。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人大和检察院的监督非常正确,对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三是信访形势明显好转。全市法院近年来新增加的信访案件持续减少,老访正在不断化解,这要感谢人大领导帮助我们化解一批老案;四是全市基本形成了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良好司法环境。

第三,市人大、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有效推动了法院工作的发展,但是我们在接受监督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在主动接受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效果方面,与人民的期待,与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部分法官接受监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还没有真正做到行动自觉;三是在一些具体个案上没有把司法公正和维护法院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有机统一起来。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必须是司法公正,没有公正,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不能一味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也许很难做到让每一个当事人对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满意,但是我们要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公平正义。如果没有监督,一切权力都会变成魔鬼,法官如果没有监督就会把自己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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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当前衡阳“两院”民商事审判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询问

在市人大常委会民商事审判工作专题询问会上的表态发言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经伟

  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一以贯之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市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多次到市中院指导视察,人大代表对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和议案,这些都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推手。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本次大会的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民商事审判这项民生大事做好做实,为促进衡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询问工作的重要意义。这次民商事专题询问,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创新监督方式的重要举措,更是对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次督导和鞭策,对推动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借此机会,我代表市中院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辛苦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将以此次专题询问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人大、全市人民对民商事审判的要求和期待上来,充分认识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开展好民商事审判工作。

二、明确重点,切实抓好整改落实。今天的会上,各位委员就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权监督、转变司法作风、提高案件质量、强化执纪问责等方面,提出了很多问题和建议,都提得很好、很深刻。这些问题确实都是当下老百姓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遭遇的痛点,是当前人民法院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制约法院自身发展的瓶颈,我们全部予以认领。会后我们将结合实际,逐条逐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后再就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举一反三,努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此次专题询问涉及的很多问题其实不只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法院其他工作领域也存在。为此,我们将在会后认真查摆审判执行等其他方面工作存在的问题,对全院具有共性的问题出台制度规范,一并予以解决。尤其是要在从严管理队伍、强化监督问责、统一裁量尺度等方面下更大的功夫,加更大的力度,真正营造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的良好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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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两院”民商事审判和法律监督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在市人大常委会民商事法律监督工作专题询问会上的表态发言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孙承

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民商事审判和法律监督工作专题询问。全市检察机关会以此为契机,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做到以下改进:

一、强化领导,加强队伍建设。要把民事检察工作真正地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转变“重刑轻民”思想,要按照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保证民事检察部门的人员配备到位,还要将具有民商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优先调配到民事检察部门。在人才培养上要统筹安排、长远规划,既要立足当下针对新增业务加大培养力度,以适应业务实践需要,也要着眼长远通过开展岗位练兵、以案代训等方式,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整体业务素质,进一步强化办案本领,为全面高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二、拓展案源,办理优质案件。要调动全市民事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寻找监督着力点和履职契合点,下大力气拓展案件来源。要在办案中坚持“全案审查”的原则,做好审判活动违法行为调查,多使用调查核实的职权,多通过调卷、现场调查等方式去发现问题、实现监督。要加强与法院、其他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拓宽畅通案件来源。在努力提高办案规模的同时,要提高民行干警的争先创优意识。做到常规工作要重质重量,创新改革要打造办案品牌,着力做好抗诉工作,加强个案监督。

三、完善机制,提升监督质效。要加大对民事检察监督业务的宣传,让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能为社会大众了解,鼓励群众通过申请检察监督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推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好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加强与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努力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监督到底”,最大程度地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和潜力,对于发出的检察建议,要跟进监督效果,防止民事检察监督出现“流于形式、浅尝辄止、例行公事”的现象。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也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从依法、理性、规范、中立的角度来进行法律监督。(编辑:邓灵 责编:雷昕 三审:张文凯) 返回衡阳全搜索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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