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你家门口的河流污染归这些法院审理了

  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湖南省湘江、洞庭湖等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这标志着湖南法院开启湘、资、沅、澧、洞庭湖等七个环资专门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环资案件新格局。

  2016年以来,省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此为主导力量,长沙、岳阳、衡阳、郴州、永州等多个中级法院环境环境资源审判庭陆续成立。

  虽说这些法庭是专门审理湘资沅澧“四水”、洞庭湖东江湖“两湖”以及湘中土壤重金属污染等环境资源类案件,但它们也存在审判效率不高的问题。“在没有专门审判庭之前,湖南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分别由不同审判业务部门办理,后来由这些专门审判庭审理。今天的《管辖规定》发布之后,这些专门法庭所在法院可以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又是一大进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曾得志介绍。

  这一进步将最直接体现在审判效率上。曾得志说:“此前的环资案件一般是一案一指,这些专门审判庭受理案件后,需逐级呈报到省高院,由省高院裁定指定管辖,这必然会影响审判效率,也可能延误证据保全等诉讼风险。”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张表格看看到底是哪七个环资专门法庭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它们管辖的具体案件又是什么——


  举个例子,比如,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的范围就包括了长沙、湘潭、株洲、衡阳、永州地区,今后在这些地区发生了涉湘江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相关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将由设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和审理,二审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其他亦同。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规定中提到,这七个环资专门法庭只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这个“部分”如何界定呢?

  曾得志介绍,涉及山、水、林、湖、草、矿产资源、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的案件都属于环境资源案件范畴,范围很广。若要发挥专门环资法庭的作用,就要针对水污染、土地污染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件进行审判,而普通的环资案件,比如土地转让、矿产资源开发等,没必要全部由专门环资法庭来审理。(编辑:王丹 责编:雷昕 三审:张文凯) 返回衡阳全搜索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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