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起,存量贷款定价“换锚”

  剩余5年以上的存量房贷转换为LPR,如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那么在2020年的利率相较2019年执行的利率将保持不变。而从2021年开始,利率就要根据LPR变化再加上相应点数上下浮动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中国人民银行28日发布公告,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将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客户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决定“换锚”LPR,还是转为固定利率。

  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

  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2019年8月17日,央行发布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公告。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因此,推动存量转换势在必行。

  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但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转换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其中,央行特别指出,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转换时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

  存量房贷如何转换为LPR定价

  央行举例称,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这也就意味着,剩余5年以上的存量房贷转换为LPR,如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那么在2020年的利率相较2019年执行的利率将保持不变。而从2021年开始,利率就要根据LPR变化再加上相应点数上下浮动。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规则只适用于未参考LPR定价的存量房贷。目前,大部分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已经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记者此前从接近央行人士处获悉,上海当前执行房贷利率初步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减20基点,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基点。

  据悉,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编辑:王子民 责编:雷昕 三审:张文凯) 返回衡阳全搜索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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