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出台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解读有误!
衡阳全搜索网讯(记者 许珂)近日,有关“新规出台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这一消息在各大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传播,这是不是真的呢?4月12日,记者从市物业管理协会获悉,该条消息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有误,望大家不要随意转载和传播不实或错误消息,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记者从网上看到,该条消息称,“若遇到(以下)这8种情况,业主可拒缴物业费: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误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此文开头注明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遇到(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然而经过我们认真通读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后,发现此文所述内容存在不实和错误。”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网上发布的这篇文章所述的3、4、5、6、7种情况,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涉及或解释说明,为不实内容。此外,文中第2项表述与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章第三十条,第8项与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不符。
在此,市物业管理协会特别澄清和说明,并希望广大市民对传播和转载此不实消息的公众号进行点击投诉和电话举报。点击投诉方式为:点击不实文章右上角,然后选择投诉;或拨打湖南省网信办投诉电话0731-82688060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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